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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陷阱:加盟商的噩梦

百余加盟商被“样板店”蒙骗

  南京某饰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在全国多家报纸及该公司网站等媒体发布招募连锁加盟店的广告。该公司在广告及宣传资料中称,其招募的“XX饰品连锁项目”加盟店具有“绝低价格量贩式”、“无条件退货”、“超大利润空间”,对加盟店的投资回报、利润空间等进行了虚假宣传。该公司成立不到一个月,就在南京市发展了一家加盟店,该加盟店的店长系李某。该公司为了将该加盟店树为“样板店”,给予了该店免收加盟费、进货价低10%、返还装潢费10000元等优惠条件,并按照接待参观者的多少给予该店一定的补偿。该公司将一些想要了解连锁加盟店经营实绩并有加盟意向的人,安排到该“样板店”参观,并要该店按照该公司的接待要求向参观者宣传,即要求该店按照该公司所发的“参观专卖店时需要配合的有关问题”上的内容和要求向参观者作夸大宣传。

  市民程某看到该公司发布的广告信息,参观了李某的“样板店”后,于2003年2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并交纳了32000元的加盟费,投入了13205元的装修费用。连锁店开业后,程某按照合同要求该公司提供“XX饰品”,由于该公司提供的“XX饰品”并非“绝低价格量贩式”,也未能做到“无条件退货”,经营也无“超大利润空间”,致使程某的连锁店无法继续经营,为此造成程某订货备用金损失800余元,经营损失8000余元。

  法官点评: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该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向被特许人程某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资料,且通过广告、宣传资料的不实宣传,以及利用“样板店”对实际经营业绩进行虚假宣传,致使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此做法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这一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判令撤销程某与该公司的加盟合同书,返还程某的加盟费及订货备用金等,以及赔偿程某的装修费及经营损失。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遇见”不仅仅是一种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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